官名。清末民政部卫生司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一人,正五品。掌司事。
清朝地方知府以下官员,凡经任免者,由各省布政使将任免公告书于粉漆牌上,在政政使衙署前揭出,称挂牌。清代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清代地方官员自知府以下出缺时,由各省布政使派员署理, 在衙署前悬牌公布,称为
元、明、清三朝对少数民族地区世袭地方官之统称。明中期以后又称“土司”。元始设,凡以少数民族首领任地方官者即称之,其名号与流官无别。明清沿元制,且有发展。专设名号,以别于流官。又以领土兵及守土之别,分为
秀才、孝廉合称。《晋书·华谭传》: “时九州秀孝策无逮谭者。”
官名。唐朝三皇、五帝、周文王、周武王、汉高祖、武成王诸庙及太子庙皆置,佐庙令掌开阖、洒扫、释奠之事。前代帝王庙丞正八品下,太子庙丞正九品下。宋朝五岳、四渎、东海、南海诸庙沿置,与庙令同掌庙宇葺治修饰之
官名。清末修订法律馆属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定额一人,奏补。掌庶务处一切事宜。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所属机构。宣统三年(1911)设。掌陆军部所属军队、学堂、局、厂军费之预算、决算,并审核支销。辖综察、核销二科。置处长一人掌处事,下设副官一人,科长二人,科员二十八人,录事十六人,分
官名,西汉置,掌守兵营门禁。《汉书·周亚夫传》:“军门都尉曰:军中闻将军之令,不闻天子之诏。”武官名。汉置,为将军僚属,见《汉书·周亚夫传》。
汉朝关于刺史监察职责范围的规定,汉武帝时制订颁行。六条是: 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二千石不奉诏书、遵奉典制, 倍公向私, 旁诏守利, 侵渔百姓, 聚为奸。三,二
明清时科举考试方式之一,为初级入学考试之称,俗称小考,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取中的称为生员,俗称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