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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兆尹公署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以北京为首都,初期首都行政长官仍沿清制置顺天府尹,惟将顺天府衙署改称顺天府尹公署。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十月四日公布《京兆尹官制》,改顺天府为京兆地方,作为特别行政区域,相当于行省,行政机关改称京兆尹公署。民国初年的顺天府尹,其职权虽亦略同于省行政长官,但还要部分受到直隶省的约束,改为京兆尹后,始完全独立。京兆尹的职权有五:一、管理区内巡防队、警备队等;二、颁布地方单行章程;三、监督区内官吏;四、紧急处置;五、受特别委任监督区内的特种行政,如财政、司法行政等。顺天府尹公署内部设置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各设科长一人。京兆尹公署亦设四科,因其时已设置财政分厅(民国六年四月改称财政厅),故将财政科改为总务科。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前后另设政务厅,由政务厅长居间指挥各科。此外顺天府尹公署还设秘书一人,京兆尹公署则设文案处。此外,顺天府尹公署与京兆尹公署均置技正、技士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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