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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官

管理佛事务官员统称。 十六国后秦以道䂮法师为僧正,是为立僧官之始。南朝宋亦置僧正,梁置大僧正。唐、宋设有僧官衙门僧录司,掌众僧事。辽朝上京、燕京设僧录。金朝路设僧录、僧正,州郡设都纲,县设维那。元朝路设僧录司,州设僧正司,县设都纲司,僧官分别为僧录、僧正、都纲。路以上有总统所或总摄司,有总统、总摄等职。武宗至大四年(1311)二月,仁宗登极,下令罢各级僧司衙门,废僧官。文宗至顺二年(1331)立广教总管府十六所,以僧为总管。顺帝元统二年(1334)复罢。明朝于中央设僧录司,为掌管僧人之最高机构,僧官设左、右善世,左、右阐教,左、右讲经,左、右觉义。地方府置僧纲司、州置僧正司,县置僧会司,僧官分别为正、副都纲、僧正、僧会,均颁度牒。清沿明制。宣统三年(1911),僧官事归民政部管辖。又,喇嘛诸官职,亦称为僧官。详见各僧官条。


管理僧人、寺庙的官吏。如僧正、僧统等。见宋代赞宁《僧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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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擢

    即超迁,指官员不拘资格及年资的升迁。《明史》卷一三八记明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帝谓吏部曰:‘资格为常流设耳,有才能者当不次用之。’超擢者九十五人。”同书《严讷传》记严讷于世宗时代郭朴为吏部尚书

  • 牙门将

    官名。三国魏文帝黄初(220—226)中置,蜀、吴及两晋、十六国后赵、前凉、南燕、南朝宋等亦置。常简称牙门。为统兵武职,位在裨将军下、郡守上。依任职地区不同,又有西戎牙门、淮南牙门将、扬州牙门将等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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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十六国前凉所置尚书省诸郎之一。典司法刑狱。《晋书·张轨传》: “理曹郎中索询谏曰:‘曜虽东征,胤犹守本。险阻路遥,为主人甚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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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尚书省。北齐在晋阳置“并州尚书省”,称设于京师的尚书省为京省。《北齐书·崔劼传》:“(劼)迁并省度支尚书,俄授京省,寻转五兵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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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明永乐五年 (1407) 置。北京苑马寺六监二十四苑之一,属清河监。设圉长一人,从九品,下分各群,设群长,掌牧养马匹,以备军需。十八年并入太仆寺。参见“清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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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顺治二年(1645)设律例馆,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纂修。乾隆七年(1742),律例馆并入刑部,仍设纂修官四人,以刑部司员兼充。掌纂修律例。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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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辽朝置,属北面官,为北院统军使之副,协佐统军使掌北院从军之政令。见《辽史·百官志一》。参看“北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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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嫔妃名。隋炀帝始置,为九嫔第七,正二品。唐朝沿置。宋、金为正二品内命妇。官名。隋朝宫中女官有“充仪”,为九嫔之一。参看“充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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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制用语。唐宋考察流内官的标准之一。以“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为四善。唐代考课之制,在品德方面的普遍要求有四条,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合称四善。宋代与金代考课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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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秦朝以赵高为中车府令。汉朝为太仆属官,置一员,主乘舆诸车。东汉秩六百石。三国魏沿置,六百石、七品。东晋、南朝皆隶尚书省驾部,梁、陈则为车府署长官,一班。北魏亦置,北齐、隋、 唐、 宋, 为太仆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