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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录司

官署名。管理佛教事务之机构。唐朝僧尼初隶礼部祠部司,文宗开成 (836—840) 中设左、右僧录司,掌众僧事。宋承唐制,置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和僧官补授事务。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拨隶鸿胪寺。南宋随鸿胪寺并入礼部。辽朝于上京、燕京,金朝于各路设有僧录。元朝于各路设僧录司,以僧录为长官,且有书史、公使人等。掌理僧尼词讼,凡僧尼与百姓发生词讼,则与官府共同处理。武宗至大四年 (1311) 二月,仁宗登极,下令罢各级僧司衙门,遂废。明洪武十五年(1382) 复置,为掌管僧人之最高机构,隶于礼部。负责颁给僧官度牒,三年一颁; 总理天下僧人; 统领地方各僧官衙门,即府之僧纲司、州之僧正司、县之僧会司。设左、右善世,左、右阐教,左、右讲经,左、右觉义,均各一人,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充任,不支俸。清沿明制置。设正印、副印各一人,为长官,兼善世等职衔,给予部札。其余设官、职掌皆与明同。并于京师分设东城、南城、西城等八处僧官,各设协理一人为佐,管理各庙僧尼,颁发度牒。宣统三年(1911),事归民政部辖理。


官署名。唐文宗开成中,设左右街僧录,后因置僧录司,专掌佛教事。又于各府置僧纲司、各州置僧正司,各县置僧会司。明也置僧录司,掌天下僧众佛事。其官有左右善世二人,正六品;左右阐教二人,从六品;左右讲经二人,正八品等。见《明史·职官三》、《明会典·僧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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