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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

军事委员会所属的特务组织。国民党政府设置,其前身是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国民党秘密组织复兴社的特务处,由戴笠主持。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扩展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局。其特工人员分布到国民党的军队、警察、行政机关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内,进行监视控制。军统局的编制不固定,可随意扩大和变换名称。抗日战争后期其主要编组如下:设局长、副局长各一人,均为中将级;其下设二室、八处:秘书室,设主任秘书,少将级,主持军统局日常事务。下设两科(后又扩大为两组,组下设科),分管译电和文书等业务。机要室,设秘书、译电员数人,由局长自己掌握,处理机要文件电报。第一处,掌管军事情报,设军事情报、军运、策反、国际情报、谍报参谋管理五科;第二处,掌管党政情报;设党政、侦防、航检、中共四科;第三处,掌理特务行动,设行动、警稽、司法等科;第四处,掌管通讯、机务、工务、考核四科;第五处,掌管司法,设审讯、管狱两科;第六处,掌管人事,设人事行政、考核、编制三科及卡片室;第七处,掌管经理,设统计、审计、预算、财务四科及出纳股;第八处,掌管总务,设庶务、管理、交通三科。处设处长,为少将级;科设科长为上校级;科员为中校以下军官或佐属。此外陆续增设的有训练处,掌管数十个特务训练班的训练;警务处,控制与军统有关的警察部门及各地稽察处。抗战胜利时又设布置处,掌管对日军占领区的特务联系、布置工作。军事委员会撤销以后,军统局公开性的武装特务部分划归国防部第二厅,其秘密核心部分组成国防部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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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清末设与各级审判厅对峙的独立的检察厅,负责检察纠正同级审判中的问题,监督下级检察工作。民国初期沿用清制,后改为在最高法院配置检察署,检举犯罪行为,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官若干人。参看“检察厅”条。

  • 镇公所

    即镇政府,民国置,办理全镇事务。有正、副镇长各一人。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国民党政府设置,与乡公所组织及职掌相同。参见“乡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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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旗官学名。汉军旗每旗设立一所,每佐领下各选一、二人入学,学习满文。特派参领八人掌稽察事务,清文教习十六人,弓箭教习无固定员额,掌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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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清朝侍卫中之第二等,武职正四品。由上三旗子弟中才武出众者充任。掌宫廷宿卫及随扈皇帝之事。顺治元年 (1644) 定制: 每旗五十人,共一百五十人。雍正五年 (1727) 始定,武进士一甲二、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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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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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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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即右威卫大将军,唐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右威卫大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