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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器监

①官署名。唐高祖武德元年(618)置,掌兵器甲弩制造。太宗贞观(627—649)初,并入少府监为甲弩坊。玄宗开元三年(715)复置,领甲坊、弩坊二署,设使以领其事。十一年复为少府监甲弩坊。十六年于北都置,设监、丞为正、副长官。二十五年废。天宝六载(747)于旧所复置。肃宗乾元元年(758)又置军器使领其事。宋初不置,以三司胄案掌兵器制造。神宗熙宁六年(1073)复置,以侍从官判监事,统属东、西作坊与各州都作院。元丰(1078—1085)改制,置监、少监为正副长官,丞助理本监事务。掌监督制造兵器,以供军用。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并归工部,绍兴三年(1133)后,又陆续设官。金章宗承安二年(1197)置,泰和四年(1204)改军器署。卫绍王至宁元年(1213)复置,设监、少监,辖军器库、甲坊署、利器署等机构。元初亦置,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改武备监。② 官名。唐玄宗开元三年置,为本署长官,正四品上。二十五年罢,天宝六载再置,肃宗乾元元年改军器使。宋初不置,神宗元丰改制置一人,正六品。南宋初罢,后复置。金朝为正五品。元初亦置,世祖至元二十年改武备监。


官署名。掌制造军械兵器。《旧唐书·职官三·北都军器监》:“军器监掌缮造甲弩,以时纳于武库。”其官有监一人,正四品上,另有少监、丞、主簿、录事等官。南宋并入工部(见《宋史·职官三·工部》)。金有军器监,掌修治邦国戎器之事;其官有监、少监、丞等。见《金史·百官二·军器监》。元称武备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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