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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

官署名。宋真宗景德二年 (1005),并三司兵案、度支案置,掌衙司军将、大将、四排岸司兵卒名籍,及库务月帐,吉凶仪制,官吏宿直,诸州衙吏、胥史迁补,本司官吏功过,三部胥吏名帐,刑狱、造船、捕盗、逃亡户绝资产、禁钱等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随三司废。徽宗崇宁三年(1104),开封府所属开封、祥符两县置,大观二年(1108),天下诸县皆置,职掌仿刑部。宣和四年 (1122),大宗正司亦置,掌行宗室陈乞叙官、除落过名,作过犯罪之拘管锁闭及年满放免等事务。南宋临安府亦置,掌本府刑狱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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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 官别称,多称郡守。《后汉书·朱浮传》: “间者守宰数见换易,迎新相代,疲劳道路。”泛指地方官。《后汉书·朱浮传》:“而闲者守宰数见换易,迎新相代,疲劳道路……自是牧守易代颇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