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北周置,司卫上大夫属官,正三命。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 罢。
官名。西汉置,诸王身边的侍从。《汉书·枚乘传》:“(枚皋) 为王使,与冗从争 (师古曰:冗从,散职之从王者也) ,见谗恶遇罪,家室没入。”东汉有中黄门冗从,由宦官充任,掌宿卫。魏、晋后置为皇帝的武职侍
官名,为“簿曹从事”或“簿曹从事史”的省称,掌管财谷簿书。《后汉书·百官志四》:“簿曹从事,主财谷簿书。”汉朝刺史的佐官有“簿曹从事史”,掌管钱谷簿书。
官名。即刑部尚书,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改,肃宗至德二载(757)复名刑部尚书。参见“刑部尚书”。官名。见“宪部”。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顺治二年(1654)设律例馆,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乾隆七年(1742),律例馆并入刑部,仍设提调官一人,以刑部司员兼充。后定满、汉各四人、掌章奏、文移、管理吏役及
官署名。唐初秦王、齐王府置,分左、右,各有统军一员,并有长史、录事及兵铠曹参军、别将、库直等; 太宗贞观(627—649)中诸王府所置,不分左右,各有典军二员、副典军二员。皆掌守卫、陪从,统亲事亲兵兼
官名。西魏、北周秋官府掌朝下大夫掌察上士属官,正一命。
官名,金朝置,从七品,掌疋帛颜色、油漆诸物出纳之事。其佐官有副使一员,从八品。判官一员,正九品。见《金史·百官三》。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一种为夺官,指革去现任官秩,并予以褫职。
即“额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