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绩
官署名。即吏部考功司,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考功。
官署名。即吏部考功司,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考功。
有实际职务的官职。对虚衔而言。
流外官名。唐代于太常寺太医署置,员额八人,流外四品,掌与咒禁师同,惟地位稍低。参见“咒禁师”。
官名。清朝户部坐粮厅所属通济库之主官。顺治元年(1644)设,一人。掌收各省漕粮折价、芦粮折价等银,发放河工、造船、职官养廉、河兵船夫工食等银。
爵位制度。指王、公、侯、子四等,北魏道武帝天赐元年 (404) 废伯、男而置。后复设伯、男。
官名。北魏置,内都坐大官属官。《魏书·崔玄伯传》:“承明元年(476),(崔衡)迁内都坐令,善折狱,高祖嘉之。”孝文帝太和(477—499)中改制罢。
皇子封王,其郡为国,置相一人。汉初称丞相,景帝中五年改丞相曰相,俸二千石;初只统众官,成帝更令相治民,如郡守。有长史,如郡丞。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参看“王国”条。官名。汉初始置
官名。清朝各省铸钱局主官之统称。掌理各直省鼓铸事宜。直省设局者十六处,除宝苏局、宝浙局设官二人外,其余皆设一人管理,分别由布政使于所属官员中派委。
官署名。元顺帝至正二十六年(1366)八月置。参见“行中书省”。
官署名。宋朝始置。徽宗宣和五年(1123)罢,职事并归将作监。明初曾于工部下复设将作司,洪武二十五年(1392)改将作司而置。设所正一人,正七品,所副二人,正八品,所丞二人,正九品。多以诸匠精艺者充任
官署名。清末法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审定各司重要事务,纂修条例,调查中外法制,撰拟章奏文电,办理律师注册等。置左、右参议各一人,参事二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