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审判分厅
官署名。清末设置,为地方审判厅的分司机构。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定各直省省城、商埠审判厅、检察厅的厅数及设官员额,全国共设地方审判分厅五厅。各厅设推事六人,秩从五品,以其中一人为监督推事,相当于分厅长;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正八品;录事四人,秩从九品;看守所官一人,秩从八品。其职掌与地方审判厅同。参见“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设置,为地方审判厅的分司机构。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定各直省省城、商埠审判厅、检察厅的厅数及设官员额,全国共设地方审判分厅五厅。各厅设推事六人,秩从五品,以其中一人为监督推事,相当于分厅长;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正八品;录事四人,秩从九品;看守所官一人,秩从八品。其职掌与地方审判厅同。参见“地方审判厅”。
即“小司武大夫”。
官署名。宋徽宗崇宁四年 (1105)置于苏州,掌搜罗奇花异石运往京师,号为“花石纲”。方腊起义时罢,后复置。宣和七年 (1125) 废。官署名。宋徽宗崇宁四年在苏州置应奉局,搜罗花石制造供奉之物。方腊
宋代官员注授差遣的方法之一。在任职官任职期满或够一定期限移授其它差遣,称为移注。
官名。南朝宋于校猎时临时设置,掌督摄纠司,多由诸曹令史兼任。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春官府大司乐司次官,亦称司乐下大夫。佐大司乐中大夫掌音律,教授乐舞,管理各种伎乐的演奏。正四命。北周武帝保定四年(564),改大司乐为乐部,遂改称“小乐部下大
官名。清末巡警部之职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正三品,左、右各一员。佐尚书、侍郎统率各司,综领众务。三十二年,改民政部丞。
见“山东行省”。
汉初诸王国皆置御史大夫一人,位上卿,俸二千石。掌副丞相,属官有丞,掌图书秘籍及下官奏事,密举非法。景帝中五年省御史大夫等官。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官名。汉初王国除丞相外,亦有御史
官名。隋朝门下省尚药局置四员,正七品上; 炀帝大业三年 (607) 改隶殿内省。唐朝殿中省尚药局沿置,四员,从六品上,掌宫内供奉诊候。伎术官名。隋唐时置,属尚药局,掌供奉诊侯。员额隋唐均为四人,唐制秩
官名。唐朝十六卫将军之一,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右屯卫将军置,二人,从三品,佐右威卫大将军掌宫禁宿卫,督其属。辽朝亦置,为加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