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正寺主簿
官名。南朝梁武帝天监十年(511)始置,为七班。陈因之,北齐同。隋朝置二人。唐初沿置,员一人,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增置一人,从七品上,负责掌印及勾检稽失。北宋前期,置一人,以京朝官充任。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定为从八品,仍置一人。南宋初不置,高宗绍兴十年(1140)复置。孝宗隆兴元年(1163)省并,二年复旧制。
官名。南朝梁武帝天监十年(511)始置,为七班。陈因之,北齐同。隋朝置二人。唐初沿置,员一人,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增置一人,从七品上,负责掌印及勾检稽失。北宋前期,置一人,以京朝官充任。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定为从八品,仍置一人。南宋初不置,高宗绍兴十年(1140)复置。孝宗隆兴元年(1163)省并,二年复旧制。
官场用语。宋朝选人初得举状称破白,最后一状凑足举主员数称合尖,如造塔上顶之意。
官名。东汉王国官。一作祠祀长。官名,即祠祀长,东汉王国置,掌祠祀,秩比四百石。见《后汉书·百官五·王国》。
官署名。明朝刑部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云南、贵州十三清吏司的总称。各掌其分省刑名,量其繁简,带管所分直隶府州、在京衙门。司各设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
官名。国民党政府时期设置,见“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
官名。西魏、北周天官府纳言中大夫掌式上士佐官。田仁恭曾以明经任此职。正二命。
“录尚书事”的尊称。《宋书·顺帝纪》:“录公齐王入守朝堂”。《南齐书·海陵王纪》:“宣城王辅政(为录尚书事),帝起居皆咨而后行。思食蒸鱼菜,太官令答无录公命,竟不与。”对录尚书事的敬称。《南史袁湛传附
官名,掌击盗贼。《汉书·王莽传》:“三辅盗贼麻起,乃置捕盗都尉官,令执法谒者追击长安中,建鸣鼓攻贼幡,而使者随其后。”
官名。唐始制,为宫廷女官,二十四掌之一,属尚功局,员二人,正八品。为司记、典记之佐,协掌宫内诸司簿书,出入录目,番署加印,然后授行之事。宋、金悉如唐制。明永乐(1403—1424)后归其职于宦官。女官
官名。十六国刘汉置。掌官吏铨选,位次尚书仆射。属尚书省。《晋书·刘聪载记》: “省吏部,置左、右选曹尚书。”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匠师中大夫司准中士佐官,正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