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站>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宣徽南院

宣徽南院

官署名。唐朝后期宣徽院分南、北两院,各设厅事,各置使一员,以中官充任。五代迄宋,改用士人。宋朝用以安置罢政之勋旧大臣,与北院通掌总领内诸司及三班内侍之名籍,郊祀、朝会、宴享供帐之仪,应内外进奉,悉检视名物,用其印;其吏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员,前行三员,后行十二员,分掌四案: 兵案、骑案、仓案、胄案。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罢,其职事分隶省、寺,而使号犹存。哲宗元祐三年(1088)复置,绍圣三年(1096)复罢。南宋不复置。辽太宗会同元年(938)置,掌南院御前祗应之事,设南院宣徽使、知南院宣徽事、南院宣徽副使、同知南院宣徽事,为北面朝官。西夏毅宗置,又称南宣徽院,属次等司,有南宣徽院使,汉官。参见“宣徽院”。

猜你喜欢

  • 礼部总部

    官署名。明初礼部四属部之一。洪武六年 (1373) 设。掌礼文、宗封、贡举、学校之事,设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各一人,主事三人,正六品。十三年改主事为一人。二十二年改仪部,二十九年 (1396

  • 总治河防使

    官名。元置,《元史·贾鲁传》载:“至正十一年(公元1351年)命贾鲁以工部尚书为总治河防使,进秩二品”。

  • 法部侍郎

    官名。清末置,为法部的副长官,见“法部”。

  • 外部吏

    汉朝郡县属吏,有内外之分,在政府办公的称内吏,在郡府县府外工作的为外部吏,如乡的有秩、游徼等。参看《后汉书·百官五·乡有秩》。

  • 渔业警察局(所)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十一月内政部咨清农矿部共同制定《渔业警察规程》,次年农矿部起草完毕,与内政部共同呈报行政院备案,旋农矿部改组为实业部,《渔业警察规程》于民国二十年(

  • 太子右监门率府率

    官名。即太子右监门率。

  • 内命

    即内制,见“内制”①。由皇帝直接发布的命令。《新唐书·百官志序》:“开元二十六年,又改翰林供奉为学士,别置学士院,专掌内命。”

  • 后苑内品

    官名。宋朝内侍省、入内内侍省皆置,位在后苑勾当事内品上、内品及把门内品下。宦官职名。宋入内内侍省与内侍省均置。

  • 应接使

    武官名。五代时后梁置,掌应接诸军。《资治通鉴·后梁纪一》记弘农王曾以“庐州观察使刘威为应援使。”

  • 玉宸院

    官署名。元朝于世祖至元八年(1271)置,掌乐工、供奉、祭飨等务,置乐长、乐副、乐判各一员。秩正四品。二十年(1283),改为仪凤司。官署名。见“仪凤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