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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

选官制度。汉朝规定由公卿、列侯、刺史及郡国守相等推举人才,由朝廷考核后任以官职。始于汉文帝,至武帝时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主要有岁举和诏举。岁举一年一次,由刺史、郡国守相察举孝廉及秀(茂)才等。诏举则时间、对象、员额等均由诏令规定,科目有贤良方正、文学、明经等,对策合格者授以官职。后世仍有沿用,具体制度不同。


汉朝选拔官吏的方式,始于汉文帝,成熟于汉武帝,后成为定制。根据人口多少,由地方长官和丞相、御史、列侯推荐,再经对策等考核,依才授实。其察举科目为孝廉、茂才(秀才)、贤良文学等。初行时曾选拔出一批才能之士,到东汉后期,则成为门阀权势之工具,造就了一批累世宠贵、世代为官的豪门贵族,以失去其原察举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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