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赃者的任官限制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汉代即有此种规定,如《汉书·贡传禹》记孝文帝时,吏坐赃者,禁锢不得为吏。唐代亦有对犯赃者任官的限制规定,如开元十年(公元722年)三月诏:“内外官有犯赃至解免以上,纵缝赦免,并终身勿齿。”大中元年(公元847年)正月制:“今后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未曾任刺史、县令或在任有赃累者,宰臣不得拟议。”对于有政治嫌隙者及其家属的任官限制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唐武后圣历三年(公元700年)七月诏:“其杨素及兄弟子孙已下,并不得令任京官及侍卫。”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汉代即有此种规定,如《汉书·贡传禹》记孝文帝时,吏坐赃者,禁锢不得为吏。唐代亦有对犯赃者任官的限制规定,如开元十年(公元722年)三月诏:“内外官有犯赃至解免以上,纵缝赦免,并终身勿齿。”大中元年(公元847年)正月制:“今后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未曾任刺史、县令或在任有赃累者,宰臣不得拟议。”对于有政治嫌隙者及其家属的任官限制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唐武后圣历三年(公元700年)七月诏:“其杨素及兄弟子孙已下,并不得令任京官及侍卫。”
官名。梁始于皇弟皇子府置长兼行参军,陈沿置。北魏诸王府、北齐皇子王府及隋诸王府亦均置此职。
①唐、宋官职名。唐朝于东都洛阳分设略同于京师之官府,于此任官者称“分司”。除分司御史有监察之责外,其他分司官员均属闲散之职。宋朝沿唐制,于西、南、北三京设。多用以安置老疾不任吏事者或责降官员。自哲宗元
官署名。明洪武五年(1372)置,掌诸王府护卫。详见“王府护卫指挥使司”。
爵名。初指公爵中开国置官食封者,后仅为爵位名。食邑为郡,故爵前常冠以所封郡名。晋朝始置,一品。南北朝沿置。南朝梁位视三公,班次之。陈为九等爵第二等,二品,秩视中二千石。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499)
唐、宋、明三朝赐功臣之荣誉衔,即叙录其勋绩于 “功臣”一词之上。始于唐德宗奉天之役。自后,藩镇下至从军资深者,例赐之。宋初因袭,至元丰(1078—1084)乃罢。明初复赐。名目繁多,唐有从奉天定难功臣
学校名。商代创设,以习乐为主。因为商代建立起一套神权政治体系,特别重视神道设教的方法,“乐”成为助祭媚神的重要工具。瞽宗取“瞽以诵诗,诗以入乐”之义,就是祀神乐祖之处,也是贵族子弟习乐的学校。至周代成
官名。明朝工部所属营缮所置,二人,正九品,佐所正、所副治所事,以诸匠之精艺者为之。南京工部营缮所置一人。
即“忽鲁”。
官名。三国蜀、吴皆置。统军营事务。将军不在时,代行其事务。官名,三国蜀吴皆置,掌统军营事务,将军不在时,则代行其职事。
官名。① 隋初兵部头司兵部司长官。初为六品上,文帝开皇六年(583) 升从五品。炀帝大业三年(607) 改名“兵曹郎”。②兵部次官。隋炀帝大业三年(607) 始置,员一人,正四品。唐增为二员,与尚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