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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第三局

国民党政府总统府的内部机构。掌理有关军事命令的宣达、文件的呈转及其他有关军务事项。设中将局长一人,中、少将副局长一人或二人,少将高级参谋五至七人,上、中、少校参谋十五至二十一人,中、少校副官一至四人,上、中尉副官三人;秘书四至八人,科员十五至二十三人,书记官十至十五人,绘图员二人,事务员三至六人;必要时得置专门委员一至二人;分科办公时,科长由高级参谋兼任;雇员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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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译者

    西夏译经者称号。直译为都译勾管作者。主持西夏译经,常以国师担任。景宗元昊时为白法信,惠宗秉常时为白智光。

  • 山西部郎中

    官名。明初户部、刑部所属山西部分置。参见“山西部”。

  • 度支都尉

    官名。三国魏置。掌诸军兵田。职与典农都尉相通。七品,秩六百石。隶大司农。西晋省。官名,三国魏置,属大司农,掌兵田(军垦),职与典农都尉类似。七品,六百石。晋省。

  • 咒禁师

    官名。唐朝殿中省尚药局置四员,太常寺太医署置二员,流外三品,掌咒禁驱邪。流外官名。唐代于殿中省尚药局置四人,太常寺太医署置二人,掌以咒禁祓除邪魅为厉,病者须斋戒以接受祓除,是一种巫术。

  • 内人

    1、指宫中女御、女侍,也称内御。《周礼·天官·寺人》:“寺人,王之正内五人。”疏:“掌王之内人及女宫之戒令。”2、指宫婢。《后汉书·邓皇后纪》:“康以太后久临朝政,心怀畏惧,托病不朝,太后使内人问之。

  • 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十年(公元192 1年)十月十八日公布《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章程》,设立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外国人案件的机构,属司法部。设委员长一人,委员八人,均由司法总长聘任。内部分设

  • 乐器局丞

    官名。北齐置。见“乐器局”。

  • 官徒

    官之属员。《管子·七法》: “货上流则官徒毁。”

  • 九条巡察诸州,

    九条的内容为: “一曰决狱科罪,皆准律文;二曰母族绝服外者,听婚;三曰以杖决罚,悉令依法;四曰郡县当境贼盗不获者,并仰录奏;五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才堪任用者,即宜申荐:六曰或昔经驱使,名位未

  • 大相

    官名。吐蕃官,曰论茞,亦号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