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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官

官名。唐朝始置,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采访处置使下皆设一员,位次判官、掌书记,掌推勾狱讼之事。五代因之。宋朝三司各部设一员,主管各案公事。开封府亦设左、右厅推官各一员,分日轮流审判案件。临安府设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各一员。诸州幕职亦有节度、观察推官。金朝始为地方官,诸留守司、路总管府、府均设,分判刑狱及其他政务,品秩从六品或正七品。元朝各路总管府及各府亦沿置,掌治刑狱。明朝为各府之佐贰官。洪武三年 (1370)设,正七品,属顺天、应天二府者从六品。定制,每府设一员,亦有因事而增设者。掌理刑名,赞计典。清初沿明制,于府设推官及挂衔推官。顺治三年(1646)省挂衔推官。康熙六年 (1667) 省推官。


官名,唐代始置。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及兼观察使的节度使,皆置此官,为长官之佐,位在使、副使、判官之下;掌勘问刑狱。见《新唐书·百官四下·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宋沿唐制;有节度推官、观察推官等;另外,郡也置推官,“小郡推官、判官不并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见《宋史·职官七·幕职官》。金代诸京留守司、诸总管府、诸府等皆置此官。诸京留守司,各设推官一员,从六品,掌同府判,分判刑案之事,上京兼管林木事。诸总管府(府尹兼领者)各设推官一员,正七品,掌同府判,分判工、刑案事。诸府(非兼总管府事者)各设推官一员,正七品,掌同府判,分判兵、刑、工案事。均见《金史·百官三》。元代大都路都总管府设推官二员,与达鲁花赤、总管专治路政。散府,也设推官一员,为佐官。见《元史·百官六、百官七》。明代顺天府(北京)、应天府(南京)及其他府皆置推官,掌刑名等。见《明史·职官三、职官四》。清初沿明制,府置推官,掌刑狱,康熙六年省。见《清史稿·职官三·顺天府、奉天府、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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