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科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属于法律科目。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 宋于雍熙二年(公元985年)置明法科,兼习三小经。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 规定考律、令四十条,经义五十条。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通六为合格。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罢诸科,改明法科为“新科明法”,参见该条。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属于法律科目。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 宋于雍熙二年(公元985年)置明法科,兼习三小经。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 规定考律、令四十条,经义五十条。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通六为合格。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罢诸科,改明法科为“新科明法”,参见该条。
官署名。金朝属兵部。章宗泰和四年(1204)罢军器监设,辖并甲坊、利器两署。设令、丞、直长理署事。完颜永济至宁元年(1213)复为军器监。
满语官名。武职。汉译为“前锋参领。
官名。参见“师”。官名。晋武帝为诸王置师,职如前代的王傅,掌辅导王。后因景帝讳师,改称傅。至南朝宋复改为师,齐梁陈均沿置之。北魏、北齐及隋亦均置诸王师,所掌与南朝同。
官名。西魏、北周秋官府宾部中大夫南掌客上士佐官,正二命。
官名。参见“侍郎”。官名。西汉始置,属王国郎中令。侍从王的左右,多以文学之士充任。《汉书·王尊传》记王尊为东平王相,王欲观其佩刀,“尊举掖,顾谓旁侍郎:前引佩刀视王”。三国魏时秩第八品。晋、南朝宋齐梁
官名,汉置,属少府,为东园匠令之副,佐令掌制陵墓内用器物和供应。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参看“东园匠令”条。
官名。十六国南凉置。《晋书·秃发傉檀载记》:“傉檀虽受制于姚兴,然车服礼章一如王者。以宗敞为太府主簿,录记室事。”
任官制度。明朝户部十三司官吏三差之一。凡由吏部选授,则为注差,由户部疏名上请,则为题差,本部札委则为部差。任期为三年、一年或三个月。
官名。将军名号。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五班,拟克狄将军等号; 大通三年 (529)定制后,班阶略提高,改拟明智将军等号。
官名。①元明清朝廷修书的主持者。负责组织、裁定全书。元朝修宋、金、辽三史,以丞相脱脱为都总裁,又置总裁若干。其后凡官修篇幅较大之书,例以进呈领衔之大臣为总裁。明朝永乐(1403—1424)中纂修永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