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司
官署名。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北洋政府始置,属外交部,掌理关于国际联合会和其他国际组织,国际会议,条约之研究、撰拟、解释及有关条约的法律,国际法的研究等事项。司的长官为司长,下设佥事、主事,分理司事。国民党政府外交部沿置条约司,设司长、科长、科员等。
官署名。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北洋政府始置,属外交部,掌理关于国际联合会和其他国际组织,国际会议,条约之研究、撰拟、解释及有关条约的法律,国际法的研究等事项。司的长官为司长,下设佥事、主事,分理司事。国民党政府外交部沿置条约司,设司长、科长、科员等。
宫殿名。清代以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合称三大殿,顺治时由太监管理。乾隆四十七年(公元1782年)由内务府司员一人、内管领一人共同管理三大殿的陈设及洒扫等事。所属有领催六人,苏拉十二人。
官名合称。即征东、征南、征西、征北将军。东汉献帝建安 (196—220) 中曹操置,三国魏沿置,二品。晋朝、南朝宋三品; 梁武帝天监七年(508) 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之二十三班; 陈二品、秩中二千石。北
①吏职名。唐朝门下省弘文馆校书郎置十二员、中书省史馆置十二员、秘书省置十员、秘书省著作局置五员、内侍省内教(宫教)博士置二员、太子司经局置二十五员,宋朝吏部置三员、秘书省秘阁置正名楷书五员、秘书省国史
明清捐纳事例之一。指由生员或普通身分之人捐纳钱粮取得监生资格者。初推行于明景泰(1450—1457)年间,报捐者仅限于生员,后来普通身分之人可以报捐,称例监。
官署名。即吏部考功司,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考功。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掌马官衙。设飞龙使、副使等职。官署名,负责养马。其长官为飞龙使。见《辽史·百官志二》,参看“飞龙使”条。
官名。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始置,员二人,正六品,掌检举催促行移稽留之事。一员检正吏、礼、兵房,一员检正户、刑、工房。四年罢。绍兴二年(1132)复置一人。
即“济南兵马指挥司”。
官署名。北宋真宗景德四年 (1007) 置,全称为管勾往来国信所。掌接待契丹使臣及遣使契丹之事。设管勾官二人,以内侍都知押班充任。南宋避高宗赵构名讳,改称主管往来国信所,以内侍都知押班为主管官。掌接待
试职名。明朝进士实授官前所任试职之一,半年后实授,多授官监察御史。始于洪武(1368—1398)中,正德(1506—1521)中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