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贼之吏
残害百姓,毁坏国家的官吏。《汉书·谷永传》:“秦居平土,一夫大呼而海内崩析者,刑罚深酷,吏行残贼也。夫违天害德,为上取怨于下,莫甚乎残贼之吏。诚放退残贼酷暴之吏,锢废勿用……虽有唐尧之大灾,民无离上之心。”
残害百姓,毁坏国家的官吏。《汉书·谷永传》:“秦居平土,一夫大呼而海内崩析者,刑罚深酷,吏行残贼也。夫违天害德,为上取怨于下,莫甚乎残贼之吏。诚放退残贼酷暴之吏,锢废勿用……虽有唐尧之大灾,民无离上之心。”
官署名。辽太宗会同二年 (939)置。设大都督等职。官署名。辽太宗会同二年置,属南面京官。遏鲁伯等曾任此职,掌东都关防事务。
官名。三国魏置于京城各门,属城门校尉。八品。官名,三国魏置,属城门校尉,八品,京城各门都有,掌守城门。南齐时宫门也置门郎,掌守卫宫门。《南齐书·王敬则传》:“敬则从入宫,至承明门,门郎疑非苍梧还。”
官名。北魏置。《北齐书·慕容俨传》:“牒舍乐,少从尔朱荣为军主、统军,后西河领民都督。”
官署名。清初刑部所属机构。康熙三十八年(1699)设,掌督捕八旗及驻防逃人事。雍正十二年(1734),与督捕前司并为督捕清吏司。详“督捕清吏司”。
官制用语。指按照一定礼仪和手续授与官职或名义。任命官员。战国时期,国君任命官员称为拜。汉代称正式任命官员为拜或除。“拜”含有尊重之意,一般属于初任。《史记·淮阴侯列传》说:“至拜大将,乃信也,一军皆惊
官名。三国时魏置,属中书省,秩第七品,掌呈奏。高贵乡公时改为通事都尉,旋又改为通事侍郎。蜀吴均无此职。
陆军相当官。设于团本部,由中尉或少尉充任,员额一人,掌军中旗帜。
官名。太平天国后期增设之朝上职官。翼王出走后新设,分正、副、又正、又副共四员。初为百官之长,位高责重。后洪仁玕受干王,总理朝政,遂成为普通官职,一般低于天将,高于义爵。官名。太平天国后期设置。丁巳七年
宋朝提举坑冶铸钱司、提举市舶司等官署统称。宋制于诸路监司之外,对于主管一路特殊事务的官司合称为杂监司,如提举坑冶铸钱司、提举市舶司等属之。
执事于皇帝、皇后等丧礼之仪仗队员。南朝宋、陈、北魏、唐朝、宋朝置,均选品官子弟担任,为入仕途径之一。南朝宋制,选六品以上子弟为之,人数自二十至六十不等。北魏制,被选挽郎后,可除奉朝请或将军府参军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