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司
官署名。即“河南清吏司”。
官署名。即“河南清吏司”。
官名。元置,见“右藏提点”。
官名。唐朝左右卫所领内府翊卫二府长官,置一员,正四品下,总其府事,掌领本府校尉、旅帅、翊卫之属宿卫。
官署名。明洪武三年(1370)改原都镇抚司而置。后改留守都卫。八年复为留守卫。详见“留守五卫”。
官署名。南宋孝宗淳熙九年(1182)置,设提领一人,监官二人,掌桩管米收藏之事,非奉朝廷指挥不许支拨。属吏有职级一人,主管文字一人,贴司一人,手分一人。隶司农寺。
即“南大王院”。
官制用语。宋朝选举制度之一。即官员一任期满而考课合格者,可取得该任资序。又称得资。如选人初为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事判官者,满三年成资; 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满二年成资。宋制,官员充差遣满一任即
官名。三国吴领兵武职。《三国志·贺齐传》裴松之注引《会稽典录》: “(贺)景为灭贼校尉,御众严而有恩,兵器精饰,为当时冠绝。”官名,三国吴置,掌领兵作战,其职位低于将军,高于都尉。《三国志·吴书·贺齐
官名,三国蜀置,为郡县佐吏。汉朝郡县设立学校,置掾、史、经师等官,而蜀又增置孝义掾,掌教化,与教化史、行义掾都是教导民众行仁孝礼义的官吏。掌教化之吏。见“郡教化史”。
官署名。元世祖至元十四年(1277)置,置司于中兴路(治今湖北江陵),监治中兴、峡州、蕲州、黄州、襄阳等本道诸路,并兼劝农事,隶御史台。又称荆南按察司。设使、副使等官员。至元二十八年改名山南江北道肃政
① 官名。殷朝始置。周朝沿置,地位在里君之下。掌营造的工官。《小屯南地甲骨》卷上第二五二五片“癸未卜,又囚百工。”《作册令方彝铭》: “明公朝至于成周,遂命舍三事命众卿事寮,众诸尹,众里君,众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