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站>历史百科>古代官职>法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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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法律馆纂修

    官名。清末修订法律馆属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定额十人(第一、第二科各四人,编案处二人),奏补。辅佐总纂分别主管科处事务。

  • 科布多理事官

    官名。北洋政府设置,见“库伦理事官”。

  • 军器弓枪库

    官署名。北宋置,掌藏兵器,隶卫尉寺。官库名。见“内弓箭库”。

  • 内阁协理大臣

    见“协理大臣”。

  • 二率丞

    即太子左、右卫率丞。

  • 稍法上士、中士

    官名。北周依《周礼》之制,以距王城二百里以外三百里以内之地为稍。置稍法上士,正三命;稍法中士,正二命。各掌其稍的民数及狱讼,属秋官府刑部中大夫。

  • 水利委员会

    官署名。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国民党政府将经济委员会所属的水利委员会改为行政院直辖机关,但不作为行政院组成的部会之一。掌理全国水利行政事务。原隶经济委员会的黄河水利委员会、导淮委员会,华北水利

  • 左安乐王

    官名。匈奴置。由单于子弟充任,统领部众,地位在左、右显禄王之下。

  • 太史令丞

    官名。史在古代本为记事记言之官。《周礼》春官之属有太史,则掌天象、历法。汉代太常的属官有太史令及丞。汉初的太史令兼有修史之责。东汉时秩六百石,掌记天时、星历、良日、时节、禁忌、瑞应、灾异诸事,有丞一人

  • 造械大监

    海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其军阶为大校,掌理海军造械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