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法院
民国时,因特殊情形在特定区域所设的法院,如当时上海的特区法院即是。
民国时,因特殊情形在特定区域所设的法院,如当时上海的特区法院即是。
官名。宋朝初年置,太祖开宝九年(976)分置南、北作坊副使。属西班诸司使,多不领本职,仅为武臣迁转之阶。真宗咸平元年 (998),定为同七品。神宗熙宁三年(1070),改为东、西作坊副使。元丰 (10
官署名。清初户部沿明十三司之制,增设江南一司,共分十四个清吏司,每司都设郎中、员外郎与主事,一般是七、八人,最多到十二人,另外有笔帖式一百二十一人,经承六十八人,分别在各司办事。各司分别掌核各该省钱粮
官名。清朝土官名号之一。武职。甘肃、云南等省设有。正五品。管所辖之兵士,受地方武官约束。世袭,其承袭事隶兵部。云南亦有非世袭者,初为世袭,雍正二年(1724)改拔补。详“土官”。土兵官名。清制,甘肃地
官名,西汉置,掌侍从护卫。《汉书·艺文志》:“《钩盾冗从李步昌》八篇。宣帝时数言事。”
官署合称。隋朝置,隶陇右牧,每牧置大都督、尉各一员,帅都督二员。
即“推直官”。
武官名。辽置,见“辽阳大都督府”。
官名。明朝置,为武臣职,位总兵下。无品级,无定员。皆以公、侯、伯、都督充任。总镇一方者为镇守,独镇一路者为分守,与主将同守一城为协守。出征时,总兵官总镇正兵,副总兵分领奇兵。武官名。明置,为总兵的副职
官名。①西晋赵王司马伦建始元年(301)置,以加扬州刺史郗隆。十六国前燕张平、大夏亦置。②南朝梁武帝天监七年(508)置,四宁将军之一,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二十二班,地位相当于镇东将军。
官署名。民国时,设于各省或特别区域的法院称高等法院,为法院的第二级,旧称高等审判厅。审理内乱、外患、第一审诉讼案及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上诉案件等。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设于各省及特别区域,为三级法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