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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长

官名。清朝蒙古各盟长官。清朝于内、外蒙古及青海蒙古各部实行“盟旗制”,由若干个旗组成一盟,每盟设一人,由理藩院于本盟各旗之札萨克及闲散王公等贵族内拣选请旨简充。掌理一盟之政事,督同札萨克办理旗下之大事。每届三年召集各旗会盟一次,清理刑名,编审丁籍,报送理藩院查核。此外,内札萨克各盟长每年春验看各旗官兵操练,遇兵事则负领兵之责。


官名。清制,蒙古地方行政组织采用盟旗制度,其最高级为盟,盟下有旗,数旗会盟为盟,盟名常以会盟之地命名。蒙古各部,内蒙有科尔沁等二十四部,外蒙有喀尔喀四部。此外还有额鲁特蒙古,为元裔阿噜台,后转音为额鲁特。旧分和硕特、准噶尔、杜尔伯特、土尔扈待四部,后又补入辉特部。初游牧于阿尔泰山,以后分驻新疆、青海、宁夏及外蒙古的科布多境内。内蒙古科尔沁等二十四部组为哲里木、卓索图、昭乌达、锡林郭勒、乌兰察布、伊克昭六盟,其会盟每三年举行一次,初为临时组织,后则变为固定组织。六盟各设盟长、副盟长,管理各盟事务;每盟设备兵札萨克一人,管理全盟事务;六盟中各设帮办一、二人,助理盟务。以上各盟均由理藩院管辖。外蒙古各部组为七盟:其中喀尔喀四部组为汗阿林、齐齐尔里克、克鲁伦巴尔和屯、札克毕拉色钦毕都尔诺四盟,由乌里雅苏台将军管辖;在科布多地区的金山额鲁特蒙古的杜尔伯特部(附辉特二旗)组为赛因济雅哈图左右翼二盟,新土尔扈特部组为青塞特奇勒图一盟,均由科布多参赞大臣管辖。外蒙古七盟亦如内蒙古各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由理藩院在札萨克或闲散王公中拣选,奏请皇帝简放。外蒙各旗之盟,其初由京中特派大臣前往参加,至乾隆十六年(公元1751年)停遣,由各札萨克自行办理。会盟所办事件,须报理藩院查核。在新疆境内的天山额鲁特蒙古五部组为乌讷恩素珠克图南路、北路、东路、西路四盟与巴启色特启勒图一盟,共为五盟,各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由同盟之札萨克内选任,管理同盟各旗事务。青海境内的青海额鲁特蒙古五部共二十九旗,与内蒙古的察汗诺门汗共为一盟,不设盟长(道光三年始分河北二十四旗为左右翼,每翼各设正副盟长一人),会盟事务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青海之盟,初为每年举行一次,至乾隆十六年(公元1751年)改为间年一次,盟会亦如蒙古各部之制,会盟后由办事大臣奏报皇帝。宁夏的河西额鲁特蒙古二旗为独立旗,不组盟。民国时代蒙古的盟旗制度沿袭清制,变化不大。北洋政府时期规定:盟长汇治盟内各旗之事务,关于司法行政则受地方官监督,关于觐京、封爵、贡品、俸禄。其他蒙古特殊的待遇或事务,受蒙藏院的监督。札萨克不能决定之事,则由盟长办之,尚有不能决定之事,则由地方长官或蒙藏院办理。盟长以下诸职由盟中的札萨克、闲散王公中的贤能者补充之,任期不限。国民党政府沿置盟长,惟改称盟公署为盟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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