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
即今天的律师,协助办理讼事的人。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立状式》:“被告抄状入手,乃请刀笔讼师。”
即今天的律师,协助办理讼事的人。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立状式》:“被告抄状入手,乃请刀笔讼师。”
官名。元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置,属光禄寺,秩从六品,掌受香莎苏门等酒材糯米,乡贡麹药,以供上酝及岁赐诸王百官。设提举一人为主官,下设大使、副使各一人。
官名。晋朝诸州置,属刺史。州分职吏名。晋代置,据《晋书·职官志》记载,诸州各置都水从事一人,徐州则置淮海从事,凉州为河津从事,均掌水利之事。
宋朝仓库场务之主管人员。常以手分等吏人或衙前充当,位在监当官之下,分管有关事务,督率仓、库、斗、秤、拣、掐子等。与其副手合称“专副”。
官名。辽朝弘义宫长官。总领弘义宫军民事务。下设副使、太师、太保、侍中等职。
官名。又作“委署亲军校”。清朝侍卫处所属亲军营之武官。位次亲军校。归领侍卫内大臣统领。乾隆四十年(1775)增设,定员七十七人。初无品级,五十一年定为从八品。由上三旗满洲、蒙古中遴选补授。与亲军校共掌
官署名。又称大都南北两城兵马司、大都南北兵马司等,简称大都兵马司。元世祖至元九年(1272)置。十六年,定秩为正四品,隶大都路都总管府,掌京城盗贼奸伪鞫捕之事,分置司于南、北城。例由刑部尚书一名提调司
北洋政府选拔县级司法官的考试制度。依照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五月一日公布的《县司法公署审判官考试任用章程》的规定关于县司法公署审判官的考试由各省高等审判厅厅长于省会组织典试委员会执行。典试委员会设
①春秋时君王医职官员省称。《国语·晋语》:“平公有疾,秦景公使医和视之”,“对曰: ‘上医医国,其次医人,固医官也。”韦昭注: “官,犹职也。”② 吏名。南朝梁置,为郡县属吏。官名。春秋时晋、楚、鲁、
官名。北魏置。佐太卜令掌卜筮等事务。《魏书·恩倖传》:“ (王) 叡少传父业,而姿貌伟丽。恭宗之在东宫,见而奇之。兴安 (452—454) 初,擢为太卜中散,稍迁为令,领太史。”
官名。宋设此官,为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