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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清吏司

官署名。简称贵州司。① 明清户部诸司之一。掌理贵州省钱粮收支数目。明永乐十八年(1402)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等四科治事。兼掌在京济州等三卫、永平等五镇之俸饷及崇文门等处杂征敛与临清等七处钞关税。洪熙元年(1425)南京户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金科、仓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掌户部榷关税及貂贡。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② 明清刑部诸司之一。掌理贵州省刑名之事。明永乐十八年(1420)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兼掌长芦盐运司、万全都司、直隶苏州、保定等府,永宁等各卫及广昌千户所等处刑名之事。洪熙元年(1425)南京刑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经承若干人。兼掌收办吏部、贵州道御史、镶蓝旗等处之文移及管理题升、题补本衙门汉员,考核书吏。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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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僧官名。北魏置,北齐、隋、唐沿之。每佛寺置一人,由年长高僧担任,掌法事,位在寺主上。见《魏书·释老志》,赞宁《大宋僧史略》卷中《杂任职员》。② 又作“上座”,道官名。唐朝道教观宇中置。《大唐六典》卷

  • 越转

    即“超转”。宋代官员升迁有超转的规定,亦称越转。参见“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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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正员官以外所添置的员外官中,可与正员官享受同等俸禄待遇者。始置于唐高宗永徽(650—655)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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