邺东西市署令丞
官名。北齐都邺,城内有东、西二市,分别置东西二市署,隶属于司州牧。二市署分掌商业贸易的管理,各以令、丞为正副主官。
官名。北齐都邺,城内有东、西二市,分别置东西二市署,隶属于司州牧。二市署分掌商业贸易的管理,各以令、丞为正副主官。
官名。清末陆军部军衡司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由副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掌军衡司事。
官名。清太宗皇太极于天命十一年(1626)九月登基后设。八旗中每旗设二人,共十六人。专司出兵驻防时之调遣诸事,亦可参予审理本旗内之词讼。
见“山东行省”。
官名。清朝前锋营之职官。顺治元年(1644)定前锋营编制时称“噶布什贤侍卫”,十七年定汉名为前锋侍卫。位于前锋参领之下。共八人,左、右翼各四人。初制正五品,乾隆元年 (1736) 升正四品。掌分辖营众
官名。北宋初置,属东班诸司使,通常不领本职,仅为武臣及医官迁转之阶。亦称西绫锦使。真宗咸平元年 (998),定为同六品。神宗元丰(1078—1085) 改制,改为正七品。徽宗政和二年 (1112) 重
官名。宋代始于知府之下设通判,名义上虽为知府的佐官,其地位实与知府相似。辽金元诸府无通判,以同知为府的佐贰官。明清复于府置通判,与同知同为知府的佐官。参见“通判”。
见“弥封”。
国民党政府的民意机关。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四月十二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根据《抗战建国纲领》所确定的原则而制定的《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组织条例》第一条说:“国民政府在抗战期间,为集思广益,
官署名,即五官中郎将的官府。《后汉书·百官志》:“五官中郎将一人,比二千石,主五官郎。”注:“蔡质《汉仪》曰:中郎解,其府对太学。”解:通廨。
官名。清末法部宥恤司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三人,正五品,奏补。总理本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