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而罚处劳役的官吏。
?—617隋河东(治今山西永济西南)人。大业初,为鲁郡司法书佐,人称廉平,被苏威荐为侍御史。复授雁门郡丞,惩治官吏贪赃枉法,吏民称赞。大业十三年(617),刘武周起兵,他发兵攻之,败还雁门,固守百日,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制度,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在大理院设立。京师及东三省在三十三年先行开办,直隶、江苏两省亦择地试办,其余各省分年分地请旨办理。审判厅职权为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实行三级审判、四级
关隘名。在今河南罗山县西南九里关北。参见“长薄”。
清末保皇派团体。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初一(1907.2.13)由保皇会改名而成。以“上崇皇室,下扩民权”等为政纲,企望“皇上无虞,宪政将行”。不久改称帝国宪政会,又称帝国立宪会。
元十一行省之一。全称江浙等处行中书省。秩从一品。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攻占临安(今属浙江),置两浙大都督府,寻罢,改置行省。其年十月,参知政事陈岩行中书省事于扬州,称淮东行省,又称扬州行省,统两淮
即“周告”。诉讼程序。指原告因控告不实被驳回后又以它事重复控告。《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州告者,其所告且不审,又以它事告之。勿听,而论其不审。”对于州告,官府不仅拒绝受理,对其失实之处还要追究
元地方志。王元恭修,王厚孙撰。十二卷。至正二年(1342)成书,乃续补《延祐四明志》而作。“四明”指庆元路,治今浙江宁波市。全书沿用旧体例,分沿革、风土、职官、人物、城邑、山川、河渠、土产、赋役、学校
①唐方镇名。景福元年(892)升宣歙团练使为宁国军节度,治宣州(今属安徽)。领宣、歙、饶三州,约当今安徽长江以南,江西怀玉山以北,鄱阳湖以东至安徽与江苏、浙江交界,并江苏溧水、溧阳地。天复三年(903
?—1128宋人。初为建州(今福建建瓯)军校。建炎二年(1128),率众数千人起义,杀官吏,攻州县,先后攻下古田、宁德、政和、浦城等地。旋为御营统制张俊、两浙提刑赵哲所败而降。后拟再起,事泄被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