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蒙作
阿昌语音译,意为“寨老人”。旧时云南德宏州阿昌族地区早期农村公社氏族长老称谓。村社一般由若干个氏族组成,由每个氏族推举1人为寨老,与村社首领(阿昌语称※“作借”)共同商议村寨事情,并协助村社首领处理寨内一些事务。原属公仆性质,享有较高威信。明、清时在德宏州设立土司制度后,一些寨老被委派为基层头人,逐渐蜕变为封建土司的仆从。
阿昌语音译,意为“寨老人”。旧时云南德宏州阿昌族地区早期农村公社氏族长老称谓。村社一般由若干个氏族组成,由每个氏族推举1人为寨老,与村社首领(阿昌语称※“作借”)共同商议村寨事情,并协助村社首领处理寨内一些事务。原属公仆性质,享有较高威信。明、清时在德宏州设立土司制度后,一些寨老被委派为基层头人,逐渐蜕变为封建土司的仆从。
见“循化”(2258页)。
见“布儿哈卫”(469页)。
清代八旗组织中最重要组成部分。俗称满洲八旗。清太祖努尔哈赤起兵后,根据政治军事形势发展的需要,将满族社会原有的牛录组织加以改组扩大,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建黄、红、蓝、白四旗。四十三年(1615
?—1892清朝将领。满洲镶黄旗人。瓜尔佳氏。初从征太平军与捻军,赐号“绰勒郭兰阔巴图鲁”。攻宁夏,解平罗围,迁协领,晋副都统。玛纳斯之役,连战60余日,予骑都尉世职。光绪十一年(1885),创发乞休
见“差地”(1761页)。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
金代女真姓氏之一。参见“乌延部”(334页)。
即“苦叉”(1330页)。
?—1252察合台汗国第二代汗。又译合剌旭烈。蒙古孛儿只斤氏。※察合台之孙,木阿秃干之子。太宗后乃马真称制元年(1242)察合台死后,因其父战死范延堡功,受命监国。元定宗元年(1246)贵由即蒙古国大
渤海王国大臣。官至公卿。宣王大仁秀时被遣入唐京师学习古今制度,三年业成,唐大和七年(833)正月,随渤海朝唐使高宝英归国。入仕。唐咸通元年(日本贞观二年,860)冬,奉大虔晃遣,率105人聘日,并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