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制度
清政府加强统治回民的一种制度。乡是社会基层行政单位,乡约为一乡首领。雍正年间(1723—1735)始行于河州(今甘肃临夏)各地。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在各地普遍实行,以加强对回族的统治。分“寺约”和“回约”两种,有清真寺的地方设“寺约”;无清真寺的地方设“回约”。寺约、回约亦称乡约,回民内部称“学董”,由政府给予印札。分段管理,互相约束。参见※学董制(1536页)。
清政府加强统治回民的一种制度。乡是社会基层行政单位,乡约为一乡首领。雍正年间(1723—1735)始行于河州(今甘肃临夏)各地。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在各地普遍实行,以加强对回族的统治。分“寺约”和“回约”两种,有清真寺的地方设“寺约”;无清真寺的地方设“回约”。寺约、回约亦称乡约,回民内部称“学董”,由政府给予印札。分段管理,互相约束。参见※学董制(1536页)。
参见“雪山党项”(2036页)。
清代掌管禁卫与京畿社会治安的武装组织。由八旗步军营和京师绿营—巡捕营(也称京营)组成。两者俱设于清初。八旗步军营,由八旗满洲、蒙古、汉军中的※步甲(即步兵)组成。主要为皇帝及皇室成员外出时通过城区禁门
即“阔恩布如昂库”(2276页)。
见“四胡”(552页)。
亦称“续嫁夫兄弟婚”、“妻兄弟婚”,俗称“转房”。女子丧夫后,须嫁给亡夫之兄弟或近亲男性的一种婚俗。此婚俗系原始社会夫方与妻方氏族或世系群成员之间存在着互有婚姻权利和义务的演变。中国许多民族曾广泛流行
见“葛称哥卫”(2184页)。
藏语音译,一译“弥村”,意为“人员单位”。旧时西藏等地喇嘛教寺院中基层的喇嘛组织。即僧侣居住单位。是※康村内更小范围的地域性组织。以僧徒籍贯划编,一般十数人至百多人不等。后藏扎什伦布寺扎仓下即为密村,
中国少数民族之一。分布在湖南西部的永顺、龙山、保靖、桑植、古丈、大庸、吉首、花垣,湖北西南部的来凤、鹤峰、咸丰、宣恩、利川、恩施、巴东、建始、五峰、长阳,四川东南部的酉阳、秀山、黔江、石柱、彭水,贵州
见“佟佳江”(1095页)。
见“都赖水”(18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