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站>历史百科>民族起源>伯克制度

伯克制度

旧时新疆维吾尔族的封建统治制度。“伯克”原为突厥语,意为“王”、“首领”、“头目”、“统治者”、“官吏”、“老爷”、“先生”。后为维吾尔族所沿用。一般认为唐代文献中的“”,即其异译。为世袭官号。大小和卓木统治南疆时即以伯克管理各城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95),清政府平定和卓之乱后,根据新疆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情况,决定沿用旧有伯克制度,并加以改革,废除世袭,分别授予伯克以三品至七品品级,给予一定特权,而实权掌握于各城参赞、办事、领队大臣手中。其俸禄按品级高低分别给予一定的“养廉费”及土地和劳动力。如三品伯克,给200帕特玛(一帕特玛合4石5斗)籽种地亩,种地人100名;七品伯克,给30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8名,等等。伯克的名目繁多,约达30余种。按职务,大体可分7类:(1)综理全城事务者称阿奇木件克、伊沙噶伯克。(2)管理田赋、租税、水利及园艺者称噶匝纳齐伯克(管理地亩粮赋)、商伯克(管理征输粮赋)、密喇布伯克(管理水利、疏浚、灌溉)、巴克玛塔尔伯克(管理果园)。(3)管理诸匠役者称讷克布伯克。(4)管理商务者称克勒克雅喇克伯克(管理商贾贸易)、巴济吉尔伯克(管理税收)、巴匝尔伯克(管理集市)。(5)办理民刑事务,维护社会治安者称哈子伯克(管理一切刑名事务)、帕察沙布伯克(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监狱)。(6)管理军事、交通等事务者称哈喇都官伯克(安设台站,修整兵械)。(7)管理宗教与教育者称茂特色布伯克(管理经典、整饬教务)。各城伯克无定员,视城市之大小、事务之繁简而定其额。同一职务的伯克,品级不尽相同、为阿奇木伯克即有三品至六品不等。其任免升调五品以上者由本城大臣呈报上级决定,六品以下者咨请参赞大臣定之。并规定大伯克回避本城,小伯克回避本庄。伯克对维吾尔族人民的剥削和压迫十分残酷。每一伯克都有一定数额的亲随或家仆,其土地全靠征用无偿劳役耕种。一切苛捐杂税,大都中饱私囊。入京晋见皇帝,任意向各城、村勒索摊派苛求无厌。同时还垄断水利,囤粮贵卖,私用肉刑,草菅人命,奸占妇女,横行乡里,使广大贫苦维吾尔族人民,备受凌虐,纷纷奋起反抗。光绪十年(1884),清朝政府在新疆设省后,将其废除代之以州县制。但伯克品级仍被保留,以“士绅”相待。有的伯克还充当州县衙门的书吏或乡约。其势力和影响此后仍延续甚久。

猜你喜欢

  • 宇文忠之

    东魏大臣。先世为匈奴南单于远属,后称鲜卑宇文氏。世据东部,居于代。后移居洛阳,遂为洛阳人。少喜文史,有笔札。初为太学博士。天平(534—537)初年,授中书侍郎。奉诏纂修魏史。以色黑,为同省裴伯茂侮呼

  • 景嘎

    即“张嘎”(1177页)。

  • 白崖国

    相传为云南古国名。胡蔚本《南诏野史》云:“蒙苴颂居白崖,因地名,号白崖国,传世莫考”,又谓该国立于周时。然无信史可稽。白崖为今云南省弥度县红岩,相传自蒙苴颂始,至其后裔※仁果、※龙佑那、※张乐进求等均

  • 甲首

    清代台湾高山族村社头人之一。亦称甲头。据《台湾府志》:“次于土官者曰甲头,凡差拨之事皆其经理”。通常每一村社设一人,由土官或通事委任,但有由理番厅给领戳记者。主要职责是协助正、副土官办理公务,约束社众

  • 伊噜格勒栋硕尔

    见“夜落隔通顺”(1497页)。

  • 六洞长官司

    土司名。明洪武五年(1372)置永顺等处军民宣慰使司,隶湖广都指挥使司。下辖※腊惹洞、※麦著黄洞、※驴迟洞、※施溶溪、※白崖洞、※田家洞等6个长官司。长官由各洞总管担任,世有其土,世袭官职。经350余

  • 丹吉林

    西藏拉萨“四大林”(藏语“林”,汉意为“洲”,转意为“寺”。即“四大寺”)之一。又名阐宗寺。在拉萨市内。为西藏摄政第穆呼图克图驻锡之所。宗教上隶属哲蚌寺罗赛林扎仓,为黄教寺院。其第六、第八、第九世第穆

  • 瑞丽设治局

    行政区划名。民国二十一年(1932)置。治今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县。明清时为※勐卯安抚司,傣族聚居区。民国初年曾先后设弹压委员、行政委员。

  • 敌烈

    ①见“耶律敌猎”(1318页)。 ②见“耶律敌烈”(1318页)。 ③见“萧敌烈”(1882页)。

  • 木忽鲁卫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穆瑚埒卫。正统(1436—1449)后设。清代穆瑚埒河在宁古塔(治今黑龙江省宁安县)境内。《满洲源流考》将永乐六年(1408)二月所设木忽剌河卫亦称作穆瑚埒河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