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孜伯克
①叶尔羌汗国官名。阿拉伯语qazi音译,意为根据伊斯兰教法进行审判的法官,由伊斯兰教人士专任。 ②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译哈滋伯克、哈子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办理一切刑名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五至七品不等。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①叶尔羌汗国官名。阿拉伯语qazi音译,意为根据伊斯兰教法进行审判的法官,由伊斯兰教人士专任。 ②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译哈滋伯克、哈子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办理一切刑名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五至七品不等。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唐朝突厥族将领。又作阿史那匐延都支,或都支。原为西突厥处木昆部首领,隶兴昔亡可汗阿史那弥射。龙朔二年(662),以阿史那弥射为海道总管苏海政冤杀,众心不服,遂引众投吐蕃
见“泥撅处罗可汗”(1515页)。
汉代夜郎国周围诸小国的总称。后设县20余,如且兰、镡封、鄨、平夷、同并、谈指、宛温、毋敛、毋单、漏江、谈藁、句町、漏卧、西随、都梦、进桑等,其中的句町、漏卧、且兰等邑各有君王。汉时,有封为王或侯国者。
中国少数民族之一。人口约40万(1977年),主要分布在台湾中部山区、东部纵谷平原和西部平原及兰屿岛上。在外,祖国大陆共有2909人 (1990年)。因住地与文化特征的差异,内部又分※平埔人(主要散布
云南西双版纳和澜沧等地哈尼族居屋称谓。类似※“干栏”,但较之简陋。竹木结构,以茅草或木板盖顶,上下两层。楼下用于饲养牲畜,存放薪柴,安置脚碓,楼上住人。宽敞,但通风、照明欠佳。一屋隔为两间,男女分住,
见“辽庆陵”(659页)。
明代藏区官署名。洪武七年(1374)七月,由卫指挥使司升置,辖地范围仍旧,即今甘、青、川广大藏区。按明初建置例,设都指挥使2员、正二品;都指挥同知2员,从二品;都指挥佥事4员,正三品。因地处边疆少数民
?—597隋代吐谷浑可汗。单称伏。原姓吐谷浑,后复姓慕容。※夸吕子。隋开皇十一年(591),父卒,嗣立。是年,遣侄无素入隋朝奉表称藩,献方物,并请以女备隋后宫,被文帝拒绝。翌年,再遣使朝贡,隋遣刑部尚
见“善无畏”(2288页)。
见“耶律奴瓜”(13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