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站>历史百科>民族起源>哈斯木汗法典

哈斯木汗法典

哈萨克汗国法典之一。16世纪前期哈斯木汗制定。16世纪初期,哈萨克汗国在※哈斯木汗统治时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在古习惯法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召集※比(负责处理民刑案件的特殊阶层)中之著名者,共同制定了哈萨克汗国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国名鉴》,世称《哈斯木汗法典》或《明显法律》。其主要条款为:1、财产法,包含关于解决牲畜、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2、刑事法,即有关杀人、抢掠人畜、盗窃等刑事犯罪的处罚规定。3、兵役法,关于组建军队、兵役义务的规定。4、使臣法,主要规定挑选使臣的条件,指出使臣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熟悉各国情况,能言善辩,精通外交礼节等。5、民事法,关于婚丧嫁娶、节庆礼俗等具体规定。实行百年后,为※《艾斯木汗习惯法》所代替。此法典全文已失传,现唯有一种简单的《哈萨克汗国法典》手抄本(《哈萨克可汗图像集》一部分),藏于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苏来满·哈努尼图书馆。

猜你喜欢

  • 双河都督府

    唐代在西突厥地区建立的羁縻机构。高宗显庆二年(657)以摄舍提部(又作摄舍提暾)置。辖地位于博罗塔拉(今博乐县)一带。隶北庭都护府管辖。

  • 宁悠

    唐代吐蕃奴隶社会中奴隶之一种。其地位与另一类最低级的奴隶“宁更”相似,无任何人身自由与权利。参见“更”(1048页)及“宁更”(625页)。

  • 南诏德化碑

    唐代南诏重要碑刻。南诏赞普钟十五年(唐大历元年,766)立。碑高3.02米,宽2.27米,厚0.58米。阁罗凤之清平官王蛮盛撰文,杜光庭正楷书写。碑文40行,碑阴题名41行,共5千余字。主要记载南诏初

  • 涅剌部

    ①契丹部族名。一作涅剌。※遥辇氏族部落联盟初期,契丹拥有8部,※阻午可汗时(735年被推举为汗),整顿为20部,涅剌部为其一(有人以为由※纳尾部发展而来)。时由涅勒统领。契丹开国后,更其部夷离堇(军事

  • 大岳鲁水

    即“太鲁水”(273页)。

  • 混同江

    古水名。辽太平四年(1024)圣宗诏改鸭子河为混同江,始见其名。辽与金初仅指鸭子河(今北流松花江下段与东流松花江上段),后指今松花江及黑龙江下游,清代指今松花江与黑龙江合流后之黑龙江流段。另说,《松漠

  • 南凉康王

    见“秃发利鹿孤”(1084页)。

  • 亥年新法

    西夏文法典。编著者佚名,西夏政府颁行。西夏晚期在原法典基础上修订而成,颁于西夏神宗光定乙亥年(1215)。手写本,残,蝴蝶装,页面20×13厘米左右。存第二、三、四、十二、十六、十七等卷,计159面。

  • 五色国

    见“五色四夷国”(267页)。

  • 涂克冬

    氏族名。意为“在秃山底下住的人”。鄂温克三大哈拉(氏族)之一。详“杜拉尔”(9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