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州判
官名。清代改明时土州判官为土州判,秩从七品。为世袭文职土官。主要管理本辖区的土民事务,修职贡,纳租赋,供证调。颁给印信、号纸、顶戴。其承袭、革除、考核、升擢、降调隶吏部。为数甚少,仅广西阳万州1人,云南新兴州、镇南州各1人。
官名。清代改明时土州判官为土州判,秩从七品。为世袭文职土官。主要管理本辖区的土民事务,修职贡,纳租赋,供证调。颁给印信、号纸、顶戴。其承袭、革除、考核、升擢、降调隶吏部。为数甚少,仅广西阳万州1人,云南新兴州、镇南州各1人。
见“王兀堂”(205页)。
见“耶律室鲁”(1317页)。
?—838唐代吐蕃名僧,赞普赤德松赞时的参政高僧。又称“娘·定增桑布”。曾获“钵阐布”称号,故又称“钵阐布定埃增”或“钵德娘·定埃增”。初任赞普幼年之师僧,为吐蕃史上第一位赞普的“师长”,深受器重。后
?—1861清朝官员。字粒民。满洲镶蓝旗人。由户部笔帖式历员外郎。道光二十九年(1849),授江苏镇江知府。为人宽惠,尤重视选拔人才,每遇府试及课书院日,必亲自批阅,所取多名士。咸丰三年(1853),
民国时期新疆进步文化组织。全称为“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文化促进会”。1935年成立。会长伊斯哈克拜克,(柯尔克孜族),成员多来自哈、柯两族。初成员多为部落和宗教上层,后由于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疆活动加强,
抗日战争时期,绥远地区党的领导机关。为适应绥远敌占区抗日斗争形势的需要,全面领导绥远工作,1938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绥蒙工作的决定》中确定在大同至包头铁路沿线和大青山后直至后套一带建立绥远省
土族民间供奉的神物。又称“五台护法”。流行于青海互助、民和、大通等地。为一支长约4尺的箭,上有一绺绺红绿布条、布带,箭的颈中挂一串铜铃和铜板,作为神物供奉在庙里或家中。相传源自历史上吐谷浑王阿柴(才)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推屯河卫。永乐六年(1408)正月,女真首领必缠等160人来朝,以其居地置卫,与实山等7卫同时设立,以必缠等为指挥、千百户等官,赐诰印、冠带、袭衣及钞币等。十月,秃缠
见“齐万年”(868页)。
藏语音译,意为“小头人”。参见“达诺”(7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