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董制
清朝政府加强对回民统治的一种制度。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清政府为加强对回族人民的统治,命地方官吏选择回族士绅到清真寺中任学董,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宗教事务、掌管寺产和经济收入。每个寺坊均设学董。自是,清真寺的大权,便转移到地主富豪手中。学董下又设乡老,协助处理各项事务。学董、乡老在行政上又称乡约,故学董制又称“乡约制度”(187页)。
清朝政府加强对回民统治的一种制度。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清政府为加强对回族人民的统治,命地方官吏选择回族士绅到清真寺中任学董,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宗教事务、掌管寺产和经济收入。每个寺坊均设学董。自是,清真寺的大权,便转移到地主富豪手中。学董下又设乡老,协助处理各项事务。学董、乡老在行政上又称乡约,故学董制又称“乡约制度”(187页)。
南诏军士名。南诏国王及诸镇大军将随身护卫亲兵,系从※罗苴子中挑选的优秀者,手持红色弓弩,腰扎皮带,因而得名。
见“封敕文”(1582页)。
见于萨囊彻辰《蒙古源流》即“撒尔塔”(2491页)。
金代行政区划建置。隶上京路。辖境北至今鄂霍茨克海,南至今牡丹江市。治所在辽五国部五国头城(今黑龙江省依兰县喇嘛庙)。金初置万户。海陵王时(1149—1160年在位),例罢万户,改置节度使。承安三年(1
解放前延边朝鲜族地区4种租佃形式(分益制、定租制、并作和打租)之一。亦称“半作”、“耪青”。一般流行于新开发的水田地区。租地者多为朝鲜族最贫苦的农民。主要特点,一是佃农耕种地主土地,在6个月耕种期间,
十六国时期成汉(大成国)中宗昭文帝李寿年号。公元338—343年,凡六年。
藏传佛教寺院。在青海同德县。清乾隆三十年(1765),在青海和硕特蒙古首领支持下,由一世藏班智达及其弟朵科尔四世罗桑丹增嘉措共建。设有显宗学院,采用色拉寺吉宗教程,属色拉寺系统。四十四年(1779),
武都国君主。略阳清水(今甘肃清水西北县)氐人。后仇池国君主※杨保宗之子。南朝宋元嘉二十年(443),父被杀,逃奔宋。孝建二年(455),受宋封征虏将军,以为武都(今甘肃西和县南)、白水(今四川广元西北
约在唐代吐蕃由原始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期间形成,初为父系,以所谓“父民六族”为最早。随着父系权力的加强与发展,氏族制的确立和巩固,逐渐形成强大的世袭性的家族及家族名称,子孙承袭,以家族名称冠于姓名之
见“和硕特前头旗”(14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