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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五款

明朝制定的明蒙互市法规。隆庆五年(1571),明朝与蒙古土默特部首领※俺答汗达成封王、通贡、互市协议,先后在宣府、大同至甘肃边塞开设十余处马市。为确保互市的顺利进行,明朝特制订此法规,令边臣执行。规定明方只许出售“布货、食物”,其余不得出售,严禁兵器交易;蒙古方面不得出售老病伤残劣马;边臣须及早准备货物,克期完成互市,以俭省费用;按约购马,不许增购增赏;通事官(译者)之职责等。此为互市总则,其他互市马额、马价、抚赏等细则另有规定。法规辑入王士琦的※《三云筹俎考》一书中,为研究明蒙互市的重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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