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532北魏末年将领。北秀容(今山西朔县西北)契胡(羯胡),尔朱氏,尔朱荣从父弟。初为统军,从荣征伐。孝庄帝初,授安西将军、光禄大夫,封乐乡县开国伯。转安北将军、朔州刺史,改卫将军,兼京畿大都督。永
即“照烈”,为复数。见“照烈”(2361页)。
清代外札萨克旗之一。俗称喀尔喀札萨克旗。雍正三年(1725)置。封根敦为札萨克一等台吉,掌旗务。下设一佐领。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乾隆四十七年(1782)赐世袭。牧地在青海湖南岸。东至察罕哈达,南至南山
①亦作“忽土”。女真语音译,《金史·国语解》谓“与人同受福”及“福祐”等意。金代有以此命地名及人名者。如金上京会宁府(治今黑龙江省阿城县南白城),有金太祖完颜阿骨打伐辽誓师之地汉名“得胜陀”,女真语为
见“那摩”(929页)。
爵名。清代宗室封爵中第七等奉恩镇国公的别称和前称。崇德元年,立※镇国公爵。自此时起至十二等封爵施行期间(1636-1747),镇国公一爵,原有入与不入※八分之分。其制以由固山贝子依例降袭镇国公者,皆入
见“楚琥尔乌巴什”(2350页)。
即“盛逻皮”(2033页)。
?—1748清朝蒙古王公。巴林部人。博尔济吉特氏。※达延汗巴图蒙克九世孙,多罗郡王鄂齐尔第三子。初授二等台吉。康熙四十四年(1705),入朝,受命协理旗务。五十四年(1715),请从军防御准噶尔部策妄
清代地区名。指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区。清朝称维吾尔人为“缠回”,故名。嘉庆九年(1804)所刊《回疆通志》,即为这一地区的方志。其中包括喀什噶尔(今喀什)、英吉沙尔、叶尔羌(今莎车)、和阗(今和田)、乌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