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长子继承父亲名位和财产的制度。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随着宗法制的完善而确立。其目的在于解决统治阶级家族内部财产和权力的分配,避免相互残杀和纷争。商、周两朝宗法之要义即区别嫡庶和长幼。皇后或元配夫
?—1297伊儿汗国大臣。又译纳兀鲁思、尼佛鲁慈。蒙古斡亦剌部人。※阿儿浑之子。初佐阿鲁浑汗长子合赞,镇治呼罗珊(今伊朗霍腊散省与阿富汗西部)。娶伊儿汗阿八哈女秃坚术(托绀珠)公主为妻。至元二十六年(
见“永北起义”(637页)。
1881—1935清末及民国时期蒙古王公。内蒙古巴林左旗人。札萨克丁固尔札布子。光绪二十九年(1903),父卒,袭札萨克固山贝子。亲赴北京谢恩,深得慈禧太后欢心,恩准重修巴林府。辛亥革命后,翊赞共和。
1803—1865清代甘肃拉卜楞寺第五十任堪布。藏族。早年入时轮扎仓,获噶让巴学位。由于诵经达到标准,获得然降巴称号。后入闻思堂学级,学完五部大论,由德赤仁波且受具足戒。37岁,任恰达玛职。次年,获多
1246—1303元代乌思藏高僧,成宗帝师。又作合剌思八斡节而。出身于萨迦寺之东院。初从萨迦第五祖※八思巴学经,随侍左右,至元十七年(1280),八思巴在乌思藏圆寂,受萨迦诸僧众推选赴大都告丧。至元三
即“启民可汗”(1174页)。
珞巴族对调解人的称谓。又作根东、格杭杜、布胡特。一般自然形成,亦有推举产生。由有德才、机智勇敢、阅历资深、精明强干、能言善辩、办事公正,并享有威望的男性或少数女性充任。调解村寨或氏族内外的纠纷,受人尊
藏语音译。旧时四川阿坝藏族地区马尔康及绰斯甲地方土司衙门的小管家。由八、九户“日目约”(上等百姓)轮任,一日一更换,任期自带口粮,无报酬。主要负责向沟寨传达值日大头人派粮、派差的通知,在官寨内看守犯人
即“纳失失”(12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