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站河
见“药杀水”(1603页)。
见“药杀水”(1603页)。
清代蒙旗公地。也称官舍地,包括牧养地、荒地。可用旗的名义出租,立契约,每年征租,只要租种者不欠租粮,不得夺地。所得收益归旗府。也有不立契约而出租的土地,称白渣地,可以随时收回。
见“达斡尔族”(735页)。
见“萧孝友”(1994页)。
亦称“掌爷”。嘉庆年间(1796—1820)清朝地方政府在云南省双江县拉祜族地区所设基层头人。管辖若干村寨。由当地群众推举有办事能力、威信高的人充当,报官府立案。其职责是管理所辖区内钱粮摊派及民政事务
见“简献皇后”(2368页)。
辽代契丹小字墨书题记。书于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附近巴拉哈达山洞内。有多处,现可辨出70余字,中有意为“大康三年四月十三日”字样。
见“蜑”(2257页)。
?—1284伊儿汗国第三代汗。又称阿合马。※旭烈兀汗第七子,※阿八哈汗弟。忽推哈敦所生。元至元十九年(1282),父死后,自谷儿只奔丧。时诸王分成三派,互争汗位,他以王族中之年长者身份,被推举为汗。热
旧时青海互助地区寺院上层利用宗教关系,剥削庄头(租种寺院土地的佃户)的一种形式。新佃户上庄时,寺院通常不供给住房,由庄头自行修建,至租佃期满或退地时,房屋不能出售或拆走,须归寺院所有,随寺院处置。当地
见“临海水土志”(16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