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捕清吏司
清官署名。初设督捕前、后二司及督捕厅,隶兵部,康熙三十八年(1699),改隶刑部。雍正十二年(1734),废督捕前司和督捕厅,改督捕后司为督捕清吏司,简称“督捕司”。掌理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事务。各旗凡有逃匿旗人,以“逃牌”向该衙署投递,一则咨刑部,同时报所署地方衙门查拿、审讯、定罪;各省缉捕“逃旗”之人,亦册报刑部,由该司核办。设满、汉郎中各1人,满洲员外郎1人,满、汉主事各1人,另有经承、笔帖式等职。
清官署名。初设督捕前、后二司及督捕厅,隶兵部,康熙三十八年(1699),改隶刑部。雍正十二年(1734),废督捕前司和督捕厅,改督捕后司为督捕清吏司,简称“督捕司”。掌理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事务。各旗凡有逃匿旗人,以“逃牌”向该衙署投递,一则咨刑部,同时报所署地方衙门查拿、审讯、定罪;各省缉捕“逃旗”之人,亦册报刑部,由该司核办。设满、汉郎中各1人,满洲员外郎1人,满、汉主事各1人,另有经承、笔帖式等职。
吐蕃王朝古地名。据《德乌佛教史》载,始于赞普仲年岱如时。指雅鲁藏布江南洛卡以北地区,与北部之工布地区隔江相望。赞普仲年岱如曾娶达波女琛氏为妃。该地有食蛙之俗,故又称“达波食蛙之地”,隶属于约如辖区,曾
清朝管理西藏地方铸造银币和兑换之行政措施。乾隆五十八年(1793)钦定章程规定:以纯汉银铸造银钱;图案正面用汉字铸“乾隆宝藏”,背面用藏文译音成“乾隆宝藏”四字;以重1钱、5分两种搭配铸造,每纹银1两
在今内蒙古武川县西乌兰不浪土城梁村。北魏置分南北两城,南城东西长约130米,南北仅90余米,北墙略向内凹,城墙残高约3米,南墙正中开门。北城南北约400米,东西约300余米,西北墙已塌毁。
明代藏区部落名。属洮州卫,在今甘肃临潭县境。成化二十年(1484),其首领派族人赴京贡佛像、马、驼、盔甲等物,赐以彩缎、绢、钞等。弘治元年(1488)、六年(1493)、十三年(1500)、正德二年(
部分彝族的自称。他称陆得、纳渣、莨峨、他留、他谷、支里等。主要居住于云南省永胜、华坪等县。详见“彝族”(2594页)。
①契丹语音译。“无极”之意。宋人余靖在庆历三年至五年(1043—1045)先后三次出使契丹,颇晓契丹语。曾在辽兴宗的筵席上作汉语与契丹语交杂的《北语诗》,受到兴宗赞赏。内有“圣寿铁摆俱可忒”句(见《契
?—1649清初武官。蒙古镶黄旗人。西喇氏。世居科尔沁地方。崇德八年(1643),随阿巴泰征明山东,败范军门兵。顺治元年(1644),从英亲王阿济格镇压农民起义军,至陕西延安府,数败义军。三年(164
清代后藏贵族。藏族。郡王※颇罗鼐之父。幼善骑射,读书习字。从政后执法公正,任政府孜康,办理协噶尔宗财政。后任藏军官。康熙二十年(1681),西藏与拉达克战争期间,奉命从拉萨率援军抵阿里,协助蒙古汗王噶
参见“布越”(462页)。
见“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五世”(18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