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站>历史百科>民族起源>罚九

罚九

蒙古族古代刑罚。蒙古族自古崇九,把九看作众多而神圣的数字,牲畜又是赖以生存之源,故以科罚九头牲畜作为惩罚犯罪行为的一种计量单位。依罪行之轻重,罚以九或九的数倍牲畜,无畜可罚者,以身充奴。初在民间以习惯法流行。成吉思汗时代,以成文法《札撒》的形式,加以规定,盗窃家畜者,以九倍赔偿。元代,参照金律、汉律,制订了《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等较完整的刑法,但罚九之习惯,仍在蒙古游牧民中流行。元亡,蒙古贵族北徙,各部领主或以习惯法,或制订法令(单独或联合制订),治理本部游牧民,故罚九之俗又在明清时期盛行起来,充斥于法令中,如※《俺答汗法典》、※《白桦法典》、1640年※《蒙古一卫拉特法典》、※《喀尔喀法典》等,均有大量罚九的规定。清朝为治理蒙古各部制定的《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中,也采用了罚九的形式。上述法典、法令丰富了罚九的内容,不仅使用于盗窃牲畜,也使用于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其他“违法”行为。如患传染病者将疾病传染他人致死者,除杖责之外,还要罚九九以上的牲畜,即使被传染者病愈,也要罚三九牲畜。疯狗咬死他人,其主人要罚偿命费及三九牲畜。罚九的数目依罪情之轻重或偷盗物品的贵贱而定,如盗取骆驼一峰,要罚15个九的牲畜(见《蒙古—卫拉特法典》)。九畜的内含,因时因地有所不同。《俺答汗法典》规定为“马2匹、牛2头、绵、山羊5只”。《喀尔喀法典》1709年条例规定为“牛4头,绵羊5只”,1728年条例则规定全部为大牲畜。嘉庆二十年(1815)《理藩院则例》规定为“马2匹、公牛2头、母牛2头、三岁公牛2头、一岁公牛1头”。罚九制度为研究蒙古法制史及社会经济、生活习俗的重要内容。

猜你喜欢

  • 哈连

    见“阿苏特”(1207页)。

  • 塔葬

    藏族地区葬俗中最高的一种葬式,佛教有名望的活佛和僧侣死后处理遗体的一种方法。起源于原始佛教以塔安置佛舍利之俗。其葬法:(1)较为普遍的是将火化的骨灰埋在砖塔内。(2)将骨灰盒或部分遗骸放在“灵塔”之塔

  • 洛桑土丹格勒坚参

    1729—1796清代青海地区高僧。藏族。出生于阿柔鲁德山下之阿尼家族。被确认为阿旺洛桑丹白坚参转世之呼毕勒罕。在大堪布赤钦·丹白尼玛主持下,于雍正十一年(1733)在古尔寺坐床,拜曲贡徐瓦为经师。1

  • 昨和拔祖等一百二十八人造像记

    古碑铭。亦名《邑子一百二十八人造像记》。北周天和元年(566)立。存陕西蒲城县北尧山乡,《八琼室金石补正》、《关中石刻文字新编》皆有著录。造像者记为128人,实际为87人。羌姓6,昨和氏58人,罕开氏

  • 北魏武川镇故城遗址

    在今内蒙古武川县西乌兰不浪土城梁村。北魏置分南北两城,南城东西长约130米,南北仅90余米,北墙略向内凹,城墙残高约3米,南墙正中开门。北城南北约400米,东西约300余米,西北墙已塌毁。

  • 不乃羹

    古时壮族风味汤品。今已失传。已有千余年历史。最早见于唐人刘恂撰《岭表录异》卷上,内称:“交趾(地在今越南北部及我国广西部分地区)之人重‘不乃羹’。羹以羊鹿鸡猪肉和骨同一釜煮之,令极肥浓,滤去肉,进之葱

  • 刬马军起义

    明代壮族农民起义之一。隆庆年间(1567—1572),柳州府属迁江县的北三(今属来宾)、来宾县的北五和柳江县的三都、五都等处壮族农民举行武装起义。因义军擅长用毒弩打仗,箭无虚发,人强马壮,矫健轻捷,屡

  • 止贡万户

    元代乌思藏13万户之一。简称:止万户,《元史》作迷儿军,必里公万户。世祖至元二年(1265),命国师(后升号帝师)八思巴及其弟白兰王恰那多吉返萨迦(今西藏萨迦县),总制院派遣官员阿衮、弥林前往协助在乌

  • 高多佛

    渤海王国属部首领。唐元和四年(日本大同四年,809),随和部少卿高南容赴日告丧并聘问。翌年(日本弘仁元年)四月,事毕返归,途中于五月独脱身留越前国,被日方安置越中国给食,并派史生羽栗马良与司语生等从其

  • 雅卡皮罗

    哈尼语音译。意为“祭祀谷神”。云南西双版纳哈尼族一种万物有灵崇拜。每年五月的某日,由村寨宗教头人“最玛”率领群众到河边祭龙(谷神),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祭毕,由“最玛”带头播种,其后各户才能进行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