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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奴制

解放前在西藏曾存在过的一种社会制度。是在国家握有最高土地所有权、西藏大小封建领主等级土地占有制与领主对农牧奴的人身不完全占有基础上形成的剥削制度。即西藏的全部土地(包括草场、山林)和农牧奴均被中央封建王朝及原西藏地方政府分封给只占西藏总人口不到5%的大小领主所占有,占总人口90%以上的农牧奴无人身自由,更无任何政治权利。他们只能在被奴役并向领主提供劳役、实物与货币内差、外差的条件下,被分予少量份地,对份地只有使用权,视领主需要,其中的※差巴得永远固定在封建庄园的土地上;※堆穷则可以缴纳※人役税的条件下外出谋生,但领主仍可随时将他们调回为自己支差。领主阶级内部可将农奴作为土地的附属物互相转让、出租,或作为嫁奁、礼物互相赠送。按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布告,业已不准买卖和屠杀农牧奴,但领主代理人任意处罚和毒打农牧奴现象仍很普遍,毒打致死及连同庄园买卖农牧奴的亦不乏其例。同时,农牧奴大都不能单靠经营份地和自有牲畜养家活口,还要部分靠借高利贷为生,更强化了对领主的人身依附。此种制度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民主改革前,西藏手工业还未从农业中分离出来,铁质生产工具也很匮乏。农牧奴以怠工、逃亡、请愿等方式反抗剥削、压迫的斗争从未停止。1959年民主改革后,已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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