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事件
见“马嘉理事件”。
见“马嘉理事件”。
见“马嘉理事件”。
五代时后周修定的法典。唐末以来,法律紊乱,刑罚苛酷,尤以后晋、后汉为甚。广顺元年(公元951年),后周太祖郭威曾命编修《大周续编敕》,仍承袭后晋、后汉之法,弊端很多。显德四年(公元957年),世宗柴荣
官署名。明武宗时宦官刘瑾专权,乃设内办事厂,即内行厂,由他亲自统领,比东、西厂尤为酷烈。武宗以前, 厂、卫分立,更迭用事。此时,东厂首领丘聚,西厂首领谷大用,锦衣卫指挥石文义,皆刘瑾死党,以致厂、卫合
袁世觊为建立个人独裁统治而制订的文件,又称《民三约法》,俗称《袁记约法》。袁世凯在镇压了“二次革命”之后,解散国会,撕毁《临时约法》,召集御用的约法会议,炮制出为实现其个人独裁统治的《中华民国约法》,
见“湖北纺织四局”。
为准备彻底解决噶尔丹叛乱和进一步加强对内外蒙古、特别是对喀尔喀蒙古的管理,清政府于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五月,举行了历史上有名的“多伦会盟”。康熙帝答应喀尔喀蒙古贵族的请求,同意在喀尔喀蒙古三部
景德元年十二月(公元1005年)1月,宋辽于澶州战役中成立的一项不平等和议。和议规定:宋帝与辽帝以兄弟相称,宋帝尊辽肖太后为婶母;宋每年向辽输送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双方沿边各守疆界,不得增修城堡、改
明代考核官吏的制度。对地方官吏的定期考核,叫做“大计”,也叫“外察”。孝宗时,规定外官(地方官)三年一朝觐,进行考察。其办法是, “州县以月计上之府,府上下其考,以岁计上之布政司,至三岁,抚、按通核其
西晋荆、湘地区流民起义。西晋末年,梁(治今陕西汉中)、益(治今四川成都)二州十余万人流徙到荆(治今湖北江陵)、湘(治今湖南长沙)地区就食,遭当地官吏和豪强地主迫害。永嘉五年(公元311年),西晋荆州刺
清末官署名。清沿前制设大理寺,为平反刑狱的机关,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清进行改革官制时改称大理院,在职权上亦有所变更,除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外,并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