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限田
宋徽宗政和时的“限田”事件。乾兴限田失败后,土地兼并和隐田逃役的现象更加严重,而宋朝限田政策也发生了重大改变。徽宗颁发《政和令格》规定:品官之家在规定的占田限额之内,可免差役。又规定,一品限占百顷,二品九十顷,等而下之,八品限占二十顷,九品限占十顷。限外之田承担科差“悉同编户”。不仅放宽了品官占田限额,且限外之田不再没收充公或赏告者,而仅是“悉同编户”承担差役。此后,南宋高宗、孝宗、理宗时的多次限田,占田限额虽然屡有变化,但均恪守《政和令格》中“限外充役”之原则。
宋徽宗政和时的“限田”事件。乾兴限田失败后,土地兼并和隐田逃役的现象更加严重,而宋朝限田政策也发生了重大改变。徽宗颁发《政和令格》规定:品官之家在规定的占田限额之内,可免差役。又规定,一品限占百顷,二品九十顷,等而下之,八品限占二十顷,九品限占十顷。限外之田承担科差“悉同编户”。不仅放宽了品官占田限额,且限外之田不再没收充公或赏告者,而仅是“悉同编户”承担差役。此后,南宋高宗、孝宗、理宗时的多次限田,占田限额虽然屡有变化,但均恪守《政和令格》中“限外充役”之原则。
五代时,后梁末帝朱友贞利用禁军杀兄夺位的事变。乾化二年(公元912年),朱全忠第三子朱友珪杀父自立,称帝洛阳,引起诸弟及朝臣不满。次年,驻守汴京(今河南开封)的朱全忠第四子、均王朱友贞阴谋夺取皇位,遂
明清两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措施。西南地区是苗、瑶、壮、彝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明初沿用元朝的土司制度,在这些地区任用少数民族上层分子担任各级长官,称为“土司”。土司衙门包括宣慰司、宣抚司
即输籍定样。隋朝确定户等及纳税数额的方法。隋文帝为搜括户口,采纳宰相高颖建议,行输籍之法,即由中央确定依据资财划分户等的标准,从轻定额,写成“定簿”,称为“输籍定样”,颁发到各州县。每年正月五日,由县
清初在今辽、吉两省,插柳结绳,以定内外,谓之柳条边,亦称柳墙。清入关后,把东北视为祖居圣地,列为禁区。辽河流域和吉林部分地区是满族“祖宗肇迹兴王之所”,是其最早的根据地。清初,关内斗争形势复杂,阶级矛
清末官署名。清政府为加强统治,维持地方治安,于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在京师及各省举办巡警(警察),特设立巡警部专司其事。主官为尚书、左右侍郎各一人,下设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管理京城内
周武王克商后为监视商朝遗民而设置的机构。一般认为,武王克商后,封纣王之子武庚(禄父)为商的后嗣,留在商都,统治商的遗民。又把商的王畿分为三份,由周人监督统治,其中商都以东为卫,由武王弟管叔监之;商都以
北宋仁宗三子早夭,无嗣。自至和(公元1054年—1056年)中又多病,朝廷上下愈为不安,群臣遂请早建皇储。嘉祐七年(公元1062年)仁宗不得已,以真宗之弟商王元份之孙汝南郡王(后追封为濮安懿王)允让子
黄帝以后,华夏部落联盟吸收了夷人中的一些部落,发展到黄河中游的大平原地区,部落联盟制度也更加完善。相传尧(陶唐氏,名放勋)为部落联盟首领日久,在部落联盟议事会上提出继任人选的问题,四岳(四方部落首领、
西周分封的诸侯国。妫姓。周武王灭商后所封。开国君主胡公,相传为舜的后代。都宛丘(今河南淮阳)。春秋时,陈为小国,常受楚国胁迫。哀公时曾为楚所灭。五年后楚复立哀公子为陈侯。再传至陈湣公时复灭于楚,时当公
北魏时期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魏初实行宗主督护制,豪宗强族有大量隐庇户口,不负担国家赋役。为使豪宗强族的依附民口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劳动人手,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孝文帝元宏接受